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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犯在这状态下被反杀,他是死有余辜,罪有应得。
原因一是此时强奸犯非法入室侵害犯罪、强奸犯罪行为和非法侵占财务犯罪都未完全终止,而是仍在持续延续犯罪,持续的犯罪行为也并未完全终止结束,关键是强奸犯的威胁危害和侵害是连续持续进行的。
原因二是强奸犯并未在强奸后离开,而且是在他强奸一段时间后中间喝酒休息,应该是为了恢复体力,这样的壮态必然会发展到恢复体力继续强奸,继续危害威胁到生命财产安全。在这种犯罪强奸链条和犯罪行为并未中断终止状态下,杀死这个强奸犯完全毫无疑义应属于正当防卫,不属于故意杀人,不应该承担责,更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。
两个人都犯罪了。
一,男人犯了强奸罪。
二,女人犯了杀人罪。
男人已经强奸结束了,提出的要求是喝酒,并没持刀胁迫她倒酒,说明没有危及到她的生命安全。女人在酒里投毒的时候,男人已经强奸结束,换言之,此时男人已经犯罪结束了,女人投毒属于杀人罪。
如果是男人在强奸女人的期间,女人奋起反抗,打死杀死强奸犯,属于正当防卫,不犯罪。
男人犯了强奸罪,女人可以报警,法律会惩罚他的,女人没有权利剥夺强奸犯的生命权。
未成年人不管自愿非自愿都属强奸,娱乐圈本来就乱,现实中关系混乱的人也很多,出轨小三乱搞关系约炮的也很多,涉及灌醉迷晕强奸犯法那就是受法律制裁,不过是不是无期徒刑还得看最后的审判了
从麻醉药理学上探讨,案中用小喷壶喷一两下就能导致不省人事超过半小时的“麻药”,不存在。
从传播效果的角度来说。“爆料”和“澄清”所引发的效果明显不是一个级的。“滴滴司机涉嫌性侵和直播”这个话题非常吸引眼球。有“滴滴”“司机”“女性”等元素,瞬间在社交网络爆炸。包括爆料者、网友和各路大V均参与其中,传播力度可谓是指数级增长。通过在各个平台的不断发酵,普通路人网友诸如不怎么注意网络的大叔大妈都会注意到这个“爆料”。他们脑海中“滴滴司机”“性侵”“迷奸”等词语被强化了一遍又一遍。并逐渐符号化。
官方调查结果发布后,网络热度就下降了不少。讨论的人数也大幅减少。而因为微博热搜榜被关闭的原因,调查结果的传播力度减弱不少。很多人看了之前爆料的新闻,但很可能看不到后面的澄清报道。这是一种失衡的状态。用大白话来说就是“造谣半张嘴,辟谣跑断腿”。
如果男子与58岁保姆发生性关系属于双方自愿,尚不构成强奸,但将保姆密封进炕洞致死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。从本案来看,男子与保姆发生性关系时之间有争执,说明非双方自愿,违被了女方意志,构成强奸罪,应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,执行死刑!
女性被性侵后,虽然完壁之身,是否算強奸又该如何定罪?我想说的是,算不算强奸不只是以完壁之身衡量,而是是否实施整个犯罪过程。
強奸是以在违背女性根本意志情况下,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非法手段強迫对方达到一己私欲,这是介定是否強奸的关键所在,而不是以受害人是否完壁之身来衡量是否属于強奸,还有其它多种形式或手段认定是否属于強奸。
其它技术手段包括,现场遗留物,女方下体残留液体,毛发和皮屑,以及双方撕拉或搏斗在身体上留下的痕迹等等,所以在认定是否犯有強奸罪,完壁之身不是开脱的借口或依据,刑侦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获取罪证。
通过上述分析,只要受性侵女方报警,基本可以说已经定型犯有強奸罪,即使受害方下体完壁但身体其它方面受到不同程度伤害,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不会对其减轻罪刑,这是因为嫌疑人主体上已经实施并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。
当然算是强奸了。违背妇女意愿发生了性关系,就是强奸。处女膜是破裂可以作为强奸定罪的一个依据,但不是唯一证据。只要有其它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就能定罪。比如说被害人陈述,嫌疑人口供,毛发、体液,身上的伤痕等证据。
可以结合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,积极赔偿受害人,取得被害人谅解,造成的危害性大小,在量刑环节酌情考虑。
作为女性被性侵后,依然是完壁之身,也绝对在刑法上会定为強奸罪,法院也绝对会按强奸罪判处,甚至连强奸未遂罪都不会从轻判处,为什么?
作为女性在遭到性侵害的过程中,凡是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,都属于是符合强奸罪的主要依据,也是司法上定罪名的主要证据。
虽然是同样的强奸罪名,它理面还会分为强奸未遂罪,作为强奸犯虽然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,强行去对女性行施了强奸的过程和手段,但是中途有悔改之意,放弃了对女性实质意义上的性侵害行为,才会被定为强奸未遂罪。作为强奸未遂罪会在法院判决的过程中,才会得到从轻和减轻对强奸犯的判处,不会判处重刑法。
但是象题主提出来的这个问题,完全是强奸犯完全在违背女性的意愿下,全部对女性的强奸过程施暴完成以后,并没有对强奸的女性私处造成损害,而是用别的一种方式完成了对女性身体上的侵害,同样是达到了强奸女性的目的。
并不是在对女性强奸的全部过程中,当中放弃了对强奸女性的私处的性侵害过程,才使强奸的女性有了完壁之身的。而是实质性质对强奸的女性身体上造成了伤害。
所以题主提出来的问题,司法上才会绝对会按照实质强奸罪判处。强奸罪是重刑,那些好色之徒,千万别出手,出手必被抓去长时间蹲监狱的。
这个问题很有意思。很想听听法外狂徒张三的解释。
我觉得这里需要区分,强奸和猥亵,两者在法律上定义和处罚结果都不同。
分别是《刑法》236条和237条。
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强奸和猥亵最大的区别,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,猥亵罪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。
那现在回到原题。
被性侵后,依然是完璧之身,算不算强奸罪?
性侵在概念,百度是这么写的,性侵害涉及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,包括强制性交、强迫亲吻、性骚扰、性虐待,露阴、窥阴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。
按照这个概念的理解,很多性侵,并不会发生性关系,比如强迫接吻。当然不影响完璧之身,这种自然够不上强奸。
但是这个问题强调依然是完璧之身,那就涉及强奸的既遂和未遂的问题。
强奸罪既遂的标志主要有三种说法:插入说、接触说、射精说,刑法通说的观点是,与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,以生殖器插入为标准,与幼女发生性关系,以性器官接触为标准
强奸罪的未遂,简单讲就是有心无力,已经实施了强奸的准备,但却没有能力,比如突然Y不起来,那处罚呢?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强奸罪基本3-10年,猥亵罪5年以下。猥亵罪明显轻很多。
如果张三把李四的姑娘王五迷晕了,强奸了王五,那自然是强奸罪,3-10年。
我觉得难判断的地方在于,
如果张三把李四的姑娘王五迷晕了,上下其手,想进行下一步的时候,发现自己she了,那这个到底定猥亵还是强奸未遂?
张三完全可以辩解,我不是强奸,我只是猥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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